游宗懋 發表於 2013-9-26 09:03:01

胖達人相關報導

胖達人相關報導麵包,是許多人每天都會攝取的主食之一,更是許多人愛不釋手的美味佳餚。在講求美味與健康兼具的風潮下,越來越多消費者重視店家的製作流程,以及麵包內容添加物的來源,消費者權益的意識抬頭是對業者的監督管理,亦是對自我健康的負責與照顧。   今年8月,知名連鎖麵包店,胖達人手感烘焙(以下稱胖達人),在台北市衛生局的稽查結果,證實業者使用了9種人工香精,與其店家宣稱「採用天然素材、不含化學合成添加改良劑」的主張與訴求相違背,而遭開罰新台幣18萬元。   雖然不是所有的人工香精都對身體有害,但醫師指出使用過量仍可能危害身體健康。尤以市售產品的香精多使用丙二醇當基底,醫學上已證明長期或過量使用,會危害腎臟功能,甚或造成代謝性酸中毒。此外,若使用的香精添加色素,負面影響更多。研究指出某些色素已證實會造成小孩子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等等狀況(蔡靚萱,商業週刊第1345期)。    因此,胖達人遭台北市衛生局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在此事件中,遭人爭議的還有胖達人母企業經營-『基因國際』所牽涉出來的內線交易疑雲。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受規範的人,稱之為「內部人」,其中包含:1.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2.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4.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5.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然而新聞報導,就在基因國際股價衝到最高點之際,今年五月至八月,董事長徐洵平的老婆姜麗芬,「神準地」出脫了2550張的股票,淨賺了2.5億元的現金。其個人股票操作與胖達人香精事件的時間點,有著巧妙的關聯性,也因此遭到檢方約談,以釐清證券交易的相關案情。生活中無所不在的小小麵包,背後牽扯出的『金錢遊戲』,順勢搭著小老百姓從瘋迷搶購到失望退貨的熱潮。然而,卻罔顧了買賣雙方最基本的信任感,更難以彌補那些看似無形卻犧牲的人們健康。知識補給站:胖達人麵包公司パン達人手感烘焙(「パン」為日文麵包之意,音同「胖」,因此多數台灣媒體直接寫成胖達人)是台灣的一家連鎖麵包店,2010年12月開幕,英文名稱為TOP POT BAKERY,公司登記名稱為麵包達人有限公司,台灣、香港、中國大陸均有分店。之後由2012年4月26日成立的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入主。主要投資者為基因國際。

游宗懋 發表於 2013-9-26 09:20:08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交法在第21條有針對不食廣告之宣告,但是卻沒有訂有罰則?
所以,只能以食品衛生法開罰?
是否有誰可以告知--不訂定罰則的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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