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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教育部閱讀推動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游宗懋 時間: 2015-8-13 09:39
標題: 教育部閱讀推動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閱讀推動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補助內容:
(一)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所屬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推動班級讀書會、辦理閱讀與寫作營隊等活動,並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統籌彙整各學校所提之閱讀計畫。
(二)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公立國民中小學學校數,統籌規劃辦理充實圖書館(室)圖書及設備。
(三) 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本署核定之國民中小學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國小每校核定計畫經費七萬元,國中每校核定計畫經費九萬元。
(四) 補助民間團體至偏遠公立國民中小學推廣閱讀活動,並以尚未接受巡迴閱讀輔導學校為優先;其補助基準以每校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五) 補助學術機構辦理閱讀基礎研究、閱讀教師研習、閱讀論壇等推廣閱讀活動。
(六) 第(一)至(三)款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第三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各款之補助基準(或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署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製據備文請撥。
(三) 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執行。
(四) 各受補助對象應於本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各一份送本署備查。
(五) 如為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結報應檢具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原 始憑證及繳回計畫款項。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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