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化教學~分組合作學習的理念與實踐方案計畫」 宜蘭縣 國民中(小)學試辦學校實施計畫 壹、基本資料 1. 實施分組合作學習的學習領域:(如為跨年級、跨領域、跨學校或跨教育階段,請作說明) 2. 實施期程:102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0日 3. 學校基本資料:(如表格數不夠,請自行增加格子) 4. 試辦學校主要連絡人: 貳、「分組合作學習推動小組」成員(如表格數不夠,請自行增加格子) 參、參與試辦學校之專業學習社群運作方式 一、課堂教學研究 可邀請研發諮詢團隊成員參加。進行課堂教學研究的內容如下: 1. 共同學習分組合作學習的理念與實施方式。 2. 共同備課,設計分組合作學習教案。 3. 共同檢討學生進行分組合作學習之成效,並修正與調整教學計畫。 二、教學觀課與回饋 進行分組合作學習實際課堂教學與觀課,並進行觀課後檢討,每個月2次為原則。每學期至少邀請研發諮詢團隊成員參加2次。 三、教學觀摩 一學年至少要辦理1場校內的分組合作學習之教學觀摩,以供校內以及其他學校教師學習與瞭解。 肆、成果報告 1. 成效評估方式 (1)學生分組合作學習學習經驗問卷前後測比較分析。 (2)教師實施分組合作學習情形問卷前後測比較分析。 (3)學習成績的前後測比較分析,或與對照組的比較分析。 (4)教學觀察表及社群會議紀錄。 (5)學生學習體驗訪談。 2. 蒐集其他相關成果報告資料,包括課堂教學研究內容、社群活動照片、教案設計、課堂教學照片、學生作品等。 3. 教學光碟與研討紀錄: 每位教師每學年至少拍攝1次(一課、一單元或一章節)分組合作學習教學影帶,並 自主挑選片段於專業學習社群之課堂教學研究時間中,與夥伴討論分享。 伍、分享與互惠 1. 每學年至少辦理1次校內分組合作學習教學觀摩,並邀請全校教師參加。 2. 配合參加教育局(處)、教育部及本計畫舉辦之合作學習成果發表會以分享成果。 3. 試辦第二年開始,協助與輔導其他新加入的試辦學校。
陸、試辦學校目前正在執行與申請中的計畫(如表格數不夠,請自行增加格子) 柒、經費概算:如經費概算表。 ※補助原則: (一) 跨校合作(核心學校+伙伴學校): 1.核心學校(續辦)每校一份計畫至少3 人參加補助 2萬元為基礎,另每帶領1 校再增加 5,000元,至多帶領 3校補助 1萬 5,000元。 2.伙伴學校(新辦)每校一份計畫至少 3人參加補助 2萬元。 (二) 跨校合作(新辦學校+新辦學校): 每份計畫至少 3人參加補助2 萬元為基礎,另2 校合作再增加 3,000元、3校合作再增加 4,500元、4校合作再增加 6,000元、至多5 校合作再增加 7,500元。 (三) 一校申請: 每校一份計畫至少3 人參加補助 2萬元(若於下學期加入者,則補助 1萬元)。
附件二 經費概算表 計畫名稱 | 「活化教學~分組合作學習的理念與實踐方案計畫」 -○○市(縣)○○國中(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外聘具有分組合作學習之豐富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或中小學教師,亦可邀請校內老師經驗分享。(註: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如聘國立大學教授擔任研習講師,以該規定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方式核以1,200元(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內聘(主辦或訓練機關學校人員)講師者核以800元。) | | | | | 試辦學校可邀請分組合作學習計畫之專家蒞校指導諮詢之費用 | | | | | 校外觀摩(註:依據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 | | | | 核實支應(外聘講師交通費,以及試辦學校的參與老師參加分組合作學習相關研習之交通費) | | | | | | | | | | | | | 註:請各校於備註的地方說明各項目的經費計算方式,以利審核,謝謝。 | | | | | | | |
承辦人: 主計: 校長:
附件三 同意書 同意書 本校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02年度「活化教學~分組合作學習的理念與實踐方案計畫」~所屬中小學教師從事行動研究經費補助(計畫名稱:「活化教學~分組合作學習的理念與實踐方案計畫」之行動研究-以○○國中(小)○年級為例),茲同意研究之全部內容,無償提供教育部或「活化教學~分組合作學習的理念與實踐方案計畫」專案小組彙集成書或光碟,並授予補助單位重製權,以做為送教育推廣之用。本案研究成果不得做為碩士、博士之學位(畢業)論文之用,但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研討會發表不在此限。本案相關資料與成果亦可做為未來相關學術用途之前導研究 (pilot study) 或相關次級研究 (secondary research) 之用,惟請將成果資料紙本及電子檔案副送本部一份;相關原始資料 (raw data) 續用於相關研究者須另提書面申請。特立書為憑。 此致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校法定負責人 姓名: 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一○一年 月 日 (校印)
附件四 收支結算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聘講師鐘點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執行)單位: | | 會計單位: | | 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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