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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宜蘭國民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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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21 14:28: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宜蘭縣立宜蘭國民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08.29

一、依據:教育部頒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標: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規劃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審查自編教科用書,負責課程教學與學習評鑑,以培養具備人本情
          懷、統整能力、民主素養、鄉土與國際意識,以及能進行終身學習
          之健全國民。
三、組織:
  (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成員包括:
     1.當然代表:校長、教師會代表、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
                 輔導主任、教學組長、課發組長、美術組長及特教組長
共十人。
     2.各學習領域教師代表:由各學習領域教師選(推)舉產生,共八人。   
     3.各年級導師代表:由各年級導師選(推)舉產生,共三人。
     4.家長及社區代表: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產生,共一~三人。
  (二)本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成員為七大學習領域相關教師。
  (三)本會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四、任務:
  (一)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合
      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二)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內容包涵:「學年/學期學習目標、單元活
      動主題、相對應能力指標、時數、備註」等項目
  (三)統整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發展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四)決定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課程節數。
  (五)制定「選用教科用書要點」。
  (六)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七)審查各學習領域小組之計畫執行成效。
  (八)規畫教師專業進修,增進教學成效。
  (九)實施課程與教學的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十)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五、會議:
  (一)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本會每年舉行四次定期會,每學期各兩次,以二月、六月、八月、十二
      月各召開一次為原則。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年二月、八月召開
      會議必須擬定新學期學校課程計畫。
  (三)本會由校長召集,或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由連署委員互推一
      人召集之。
  (四)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議。須有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議決。
  (五)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或研
      討。
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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